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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最后一公里”

更新时间:2021-05-06 14:25:36

  本报记者王家源

  访谈嘉宾:

  刘竑波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叶阳永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师

  杨培明江苏省南菁高级中学校长

  刘艳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七中学新区学校校长

  校规校纪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概括式列举了教育惩戒的措施,在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指导的同时,也给学校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如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适合的惩戒细则,考验着学校管理者的智慧。

  1.明确具体惩戒情形和限度,提高可执行度

  记者:校规校纪是连接部门规章和实现教师自主实施教育惩戒的“最后一公里”,学校应如何细化教育惩戒的措施?

  刘竑波:《规则》从实践层面提出了操作建议,也对学校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学校应借助《规则》出台的良机重新认识教育惩戒的目的:惩戒不是为了施加痛苦,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育。不得体罚,也不应对纯粹的学习事件予以惩罚。学校要全面检视和修订校规校纪,使之更符合教育法律的要求,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细则可循”。其次,学校在完善细则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具体惩戒的适用情境,明确教师执法角色,提升细则的可执行度和可操作性,比如是否适用于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学生。再其次,惩戒内容的表述方式要清晰、准确、详细,比如违反某规定多少次,分别对应什么惩戒,让老师易于照章办事,也有助于他们在进行惩戒时尺度一致,而不是各有各的解读和处置——这也是《规则》出台后,我听到的中小学教师们较为集中的意见。

  叶阳永:《规则》列举了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但不够具体,比如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有多种,且严重程度不一样。因此,学校首先要明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有哪些,以及情节轻微、较重、严重的分别是什么。同时,学校要合理设定教育惩戒措施的限度,才能尽可能减少实施中的争议。比如“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应具体到罚站的时间是在课前、课中还是课后,每天或每周可罚站几次,“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需要明确额外教学任务的量度、班级公益服务的内容与强度,比如罚抄作业不超过多少次。

  刘艳伟:学校在实施惩戒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细化上下功夫,不能怕麻烦,这个环节怕麻烦,执行起来就会出麻烦。要对教育惩戒的种类、形式、施行程序、监督程序乃至学生及家长的申诉救济途径等各项要素作出明确具体、细致可行的规定,从而规范惩戒行为,让它的施行既具备可操作性,又防止滥用。

  2.制定过程充分民主公开,符合学校实际

  记者:学校在制定相关校规校纪时需要注意什么?

  杨培明:第一,在制定措施时,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组织各方代表进行听证、讨论,包含教育惩戒内容的校规校纪提交家委会、教代会、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多方调研,反复讨论,符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在《规则》的指导下,我校形成了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细则,将教育惩戒与立德树人、个性关怀相结合。教育惩戒的实施,重要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规则约束。为了增强教育性,我校在执行环节创新举措,例如,增加了以下惩戒方式:一是补偿性的公益行为,比如损害了班级利益,通过为集体做一件好事来补偿;二是强制性的重复行为,比如学生升旗仪式不认真,要求其延迟退场,在国旗下肃立五分钟,增强仪式观念教育。

  叶阳永:需要注意的是,学校教育惩戒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相当,不应当超过第十条列举的措施。对严重教育惩戒措施,像《规则》提到的“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极其审慎地明确适用情形,把握必要、合理、适当的原则。

  学校可以首先对学生、教师及家长进行访谈,最大范围地列举本校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形,再通过问卷调查,请各方对这些情形发生的频繁程度、可惩戒性以及惩戒程度的严重性进行评估,据此确定违规违纪具体情形的轻重等级。

  这就要求校规校纪的制定过程要充分民主公开,一方面,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惩戒措施的适宜程度等具有很强的价值判断,需要征询不同主体的意见,让其充分发声,凝聚共识。另一方面,经过民主公开程序制定的校规校纪,是学校在相关纠纷处理过程中重要的抗辩理由,学校应当保留教职工大会讨论纪要、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汇总表、公示通知等过程性资料。

  刘艳伟:我补充两点,首先,学校要明确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给犯错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既要遵循细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其次,教育惩戒要遵循最小侵害原则,所采取的惩戒手段应当是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中最温和、对学生权益限制最小的手段。这些都要在细则中规定清晰和全面。

  3.既确权又限权,让老师有底气,同时维护学生权益

  记者:学校在完善细则时,怎么让老师更有底气,同时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刘竑波:《规则》是确权,所谓“让老师更有底气”,是希望老师在得到明确的法律赋权后,能更有效且科学地实施惩戒。法律规定往往是笼统的,但学校细则必须明确而具体,方能给予教师执行惩戒时最大的底气。同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受法律和学校保护,不应受到家长的无端指责和社会舆论的随意评判,在发生争议时,学校管理者尤其要为老师撑腰。

  《规则》也是限权,学校不能置学生的正当权益于不顾,为罚而罚,违背教育惩戒的初衷。掌握分寸、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主要责任在教师,因此,教师在班级管理中必须具备理解和保护学生权益的意识。在这个层面上,《规则》提供了学校德育的新契机,师生如果能够共同探讨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内容、遵守的理由,教师的管理会更顺利,学生遵守规则也会更自觉。

  杨培明:教师的底气来自对《规则》的准确理解、学生和家长对惩戒措施的认可,以及学校对教师的支持。因此,惩戒措施必须让各方充分理解、认同,必须有家校沟通的良好机制,必须有日常对学生人格教育、法治教育的充分渗透。

  记者:学校如何提高教师正确履职的意识与能力?

  杨培明:第一,明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其次是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第二,学习《规则》,把法规落到实处,让教师们明确教育惩戒过程中要有法可依,让校规校纪和《规则》接轨,共同发挥作用;第三,用好《规则》,可以通过学习典型案例,让老师们体会到实施中哪些符合要求,哪些越界不可为。在实施过程中,我校收集了包括学生行为规范、课堂学习、课后作业等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分析正反两方面的案例,给老师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刘竑波:学校要加强专项培训,让教师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目的,充分知晓学校惩戒实施的各项程序。对教师来说,要强化教育伦理学的学习,提升把握教育之道德本质的知识技能,理解特定年龄段儿童青少年的特点。教师还应不断修炼情绪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掌握有效应对课堂和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学生异常行为的能力,让教育过程更科学、更温暖、更人性化,在体现教育善和正义的前提下完成惩戒,让被惩戒学生心服口服。

  4.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分配

  记者:为保障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该如何完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刘竑波:教育惩戒的施行要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学校要按照惩戒前、惩戒中、惩戒后的程序来建立教育惩戒的保障机制,包括校规校纪的制定、执行、监督、申诉和救济等,明确教师、校长、校级机构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具体职责,便于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杨培明: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教育惩戒是优化学校治理的重要途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规校纪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学校可在校长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德育处牵头,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德育主任、各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及家委会代表等,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实施,开展宣传教育等。学校还应充分发挥教育惩戒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专家委员会可由班主任、政治教师、从事法律工作的家长等组成,对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确保学校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刘艳伟:还应完善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时,学校与教师的责任相分离,学校对外承担责任,但保留对教师的内部追责权,教师只要遵循了法规或校规校纪规定的程序,就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也可以促进教师积极有效地进行教育惩戒。学校内部的救济机制要着重于具体流程和环节的建设,权利救济不仅限于学生,也要针对教师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完善校规校纪和学校的各项制度,是落实《规则》的重要抓手,是平衡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各方权益的内在需要。在这个层面上,教育惩戒的校本化实施,为优化学校内部治理、提升学校法治思维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相关链接】

  教育惩戒的地方及学校探索

  青岛: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广东:率先以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条例》特别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甘肃:学生有危险行为,可采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2021年3月1日,《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关于教育惩戒,《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梯度化设计教育惩戒方式

  2018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一场关于教育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校教育惩戒规则遵循针对性、教育性、合法性、清晰性等原则,对教育惩戒的方式进行了梯度化设置,包括严厉批评、加倍完成任务、取消部分特权等8类,并遵循“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签订共同支持合约;学生第一次犯错,指出;学生经提醒后再次犯错,警告,并告知家长;学生第三次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实施相应的惩戒;学生依然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提高相应的惩戒级别”的实施程序。

  (本报记者王家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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