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除重要外事接待活动外,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对违反禁酒制度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禁酒制度行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